有机物料腐熟剂批生产厂家
1 范围
本标 准 规定了有机物料腐熟剂批生产厂家产品(仅限生物制剂,下同)的定义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检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包装、标志、运输、贮存等要求。本 标 准 适用于能分解各种有机物料的细菌、真菌、放线菌等多种微生物复合而成的生物制剂产品。
2 有机物料腐熟剂批生产厂家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GB 4 789 .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
GB 7 95 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
GB /T 14539.2 复混肥料中砷的测定方法
GB /T 14539.3 复混肥料中福的测定方法
GB /T 14539.4 复混肥料中铅的测定方法
GB /T 1 5555.1 固体废物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
GB /T 15555.5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二苯碳酞二脐分光光度法
NY / T 227 微生物肥料
NY / T 411-2000 固氮菌肥料
QB /T 1803 工业酶制剂通用试验方法
3 有机物料腐熟剂批生产厂家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有机物料腐熟剂批生产厂家能加速各种有机物料(包括农作物秸秆、畜禽粪便、生活垃圾及城市污泥等)分解、腐熟的微生物活体制剂。
4 有机物料腐熟剂批生产厂家产品分类
按产品的形态不同可分为液体、粉剂、颗粒三种剂型。
5 有机物料腐熟剂批生产厂家要求
5.1 菌种生产企业所使用的菌种应安全、有效,必须提供菌种的分类地位材料,包括菌落及菌体形态照片。
5.2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项目剂
6 抽样过程严格避免杂菌污染。
6.1 抽样工具抽 样 前 预先备好无菌塑料袋(瓶)、金属勺(量筒)、剪刀、封样袋、封条等工具。
6.2 抽样方法和数f在 产 品 库中抽样,采用随机法抽取。抽样 以 件 为单位,小包装(2k g或10 00m L以下)产品以一个包装箱为一件,随机抽取3件,每件中再随机抽取1袋(瓶),共计3袋(瓶),若每件包装小于500 g(ml),在无菌条件下,应多抽几件混合,达到抽样要求的量即可。大包装(3o kg-5o kg以上或筒装)产品以一袋(筒)为一件,随机抽取5件,在无菌条件下,从每件中取样500 g(mL)。然后将所有样品混匀,按四分法分装3袋(瓶),每袋(瓶)不少于500 g (mL) oNY 609-2002
7 有机物料腐熟剂批生产厂家检测方法
7.1 外观应 符 合 表1中的要求。
7.2 有效活菌数测定应 符 合 NY/T 227中的规定。
7.3 含水t测定应 符 合 NY/T 227中的规定。
7.4 pH值测定应 符 合 NY/T 227中的规定。
7.5 产品无害化指标的测定了
7.6 酶活的检测遵 照 附 录A 的规定。
8 检验规则
8.1 检验分类
8.1.1 出厂检验(交收检验)产 品 出 厂时,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,按表1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,方可出厂。出厂检验时不检有效期。
8.1.2 型式检验(例行检验)一 般 情 况下,一个季度进行一次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必须进行型式检验。
a) 新 产品鉴定;
b) 产 品的工艺、材料等有较大更改与变化;
c) 出 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d) 国 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或登记检验。
8.2 判定规则
8.2.1 具下列任何一条款者,均为合格产品:
a) 检 验结果全部技术指标都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;
b) 产 品有效活菌数符合技术指标,而在产品的外观、pH值、水分、大肠菌群值、蛔虫卵死亡率等NY 609-2002项 非 关 键 指 标 检 测项目中,有两项(含)以下不符合技术指标。
8.2.2 具下列任何一条款者,均为不合格产品:
a) 产 品中有效活菌数不符合技术指标;
b > 产 品的外观、pH值、水分、大肠菌群值、蛔虫卵死亡率等项非关键指标检测项目中,有三项(含 ) 以上 不 符 合 技术指标;